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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省政府法制办、省保密局、省监察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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