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
(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自我市开展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以来,各级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节能工程在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如减少检测的数量和项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影响到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统一监督执法尺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举措。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广大市民对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十分关心,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但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从国家战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保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保证监督工作质量落到实处

  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中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

  (一)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有关要求,对已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当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确需修改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并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和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对在保温节能工程中使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保温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须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照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对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技术参数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节点和具体的做法应详细、明确(如热桥等部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设计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