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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安办〔2009〕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化解事故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为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了“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的最新工作要求。为确保重特大事故报告时限的落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凡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四川省安监局 四川煤监局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

  二、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接报和上报重特大事故信息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机制,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建立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三、积极采取措施,灵活事故报告方式,提高重特大事故报告的及时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四、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情况。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都要立即逐级(必要时,越级)报送事故概况,并指派信息报送联系人(将姓名、通讯方式上报到四川省安监局 四川煤监局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事故的详细情况要及时跟进了解,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等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确保重特大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至四川省安监局 四川煤监局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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