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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地)、县(市)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1.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各地应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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