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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农业排灌超基数电价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农业排灌超基数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针对近期部分市(州)、县供电企业及灌区在执行我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农业排灌电价管理的通知》(甘价商[2006]266号)后出现的问题,考虑到各地在执行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中存在的困难和各地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农业排灌超基数电量执行的电价进行适当降低,调整后的电价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地下水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在现行各扬程基数内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地表水超基数农业排灌电价在现行各扬程基数内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省电力公司对直供县及各灌区的农业排灌电量超基数电价按上述加价标准执行;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农业排灌电量超基数趸售结算电价按直供县加价标准折扣20%执行;各趸售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农业排灌电量超基数电价按直供县各扬程加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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