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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9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1届]第2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4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草种管理
  第五章 草原征占用
  第六章 草原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 本省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工作措施,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延安以及渭北等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当地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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