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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透明型政府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公开信息更新维护不够及时、办理申请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我市已出现个别区域因对《条例》内容学习不足、把握不准,而被申请人提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完善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当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并逐条检查公开信息内容是否全面、详实,是否能够方便群众使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根据新的变化及时对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完善,确保网上公开的信息全面、准确。重点推进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丰富网上公开形式。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善公众参与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与公众交流沟通的“桥梁”作用,认真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增加网上信息公开服务功能。

  (三)拓展公开渠道。按照“一站式”查阅的要求,全面加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公共查阅点移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向市图书馆、市档案馆移交本行政机关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同时,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开栏等公开载体,整合各类信息发布资源,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此外,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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