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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

  (二)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安边防部门颁发的船舶、船员证件。
  (三)船舶无船名船号(包括涂改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据《农业部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和《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处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九、各级公安边防、渔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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