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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府直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府直属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的通知
(珠府办〔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审批工作,明确市政府及市府直属单位审批事项范围,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的范围向市政府报送审批事项;除会议、公务活动和经费类事项外,市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未列入《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属市府直属单位审批事项的,一律由各单位按照职权依法自行处理,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各单位拟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属于应急事项的,按照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管理规定,行文报市政府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规定的拟文要求和报送程序;市府办公室对不符合上述报文要求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三、所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报文单位必须事先就该事项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同请示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如不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必须作出说明,详细阐述理由。

  四、对未列入《市府直属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如确需报市政府审议决定,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一)该事项应当属于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单位在报送请示中,必须说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具体事项、上报理由,并且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处理意见。

  (二)报送单位在上报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准备工作:

  1.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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