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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加大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实施力度,扩大项目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和服务期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继续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做好“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等经费保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的资金筹措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积极疏通高校毕业生服务企业的通道。要降低收费,强化服务,大力推进人事代理,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接收、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评定、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等手续。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后的人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毕业生权利。对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而私自存放人事档案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档案涂改、损毁、丢失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也可在工作所在地的亲友处落户或将户口落回原籍。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并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其户口可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等集体户,也可将户口落回原籍。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鼓励优惠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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