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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滨政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高校毕业生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2009年,我市预计接收12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加上近两年沉淀的未就业人员,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超过16000人。受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体系,逐步探索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相对稳定,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明显增长。同时,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并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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