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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1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8〕224号文转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增强为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意识
  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中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都应当为纳税人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保密信息。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人员、完税证管理人员、销号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岗位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失密。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的宣传,认真做好纳税人保密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征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统一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在纳税人涉税保密电子信息的接收、使用、传递和纸质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使用过程中,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要按照征管软件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数据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严格按权限进行各项数据操作,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操作人员要定期更换密码、计算机要有密码保护、注意做到人走关机等,防止计算机内信息的泄漏。
  三、规范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本级(县级或以上)国税机关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受理、交办、答复,本级(县级或以上)国税机关纳税人涉税信息拥有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提供、保密审查和提出答复意见。
  (二)对于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等情况的查询,应由各县(区、分局)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具体受理、查询和告知部门由各县(区、分局)主管国税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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