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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信办〔2009〕32号)


各市非煤矿山管理部门:
  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煤矿山技术改造,是指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的改建、扩建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手续的,视为非法建设和生产。
  第六条 非煤矿山技术改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管理规范化、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2、技术改造要以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采矿方法、工艺改造为主,严禁单纯增加采矿生产能力。
  3、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安全出口畅通、可靠,避灾线路清晰,防护装置齐全,提升运输可靠,通风系统完善,顶板边帮、边坡稳固,开采工艺、设备先进,运行管理规范的标准。
  第七条 下列矿山不得实施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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