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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0日)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梅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奖励标准

  从2009-2011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每年从8个县(市、区)中竞争出3名优胜者,各奖励100万元。

  三、评审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调动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地方政府树立科学发展的思路,有效开发劳动力资源,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二)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要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实事求是原则。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评审要充分考虑各地劳动力资源状况、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开展等情况。

  (四)可操作性原则。竞争性扶持奖励资金评审要根据各地特色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特点,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

  四、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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