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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6日)废止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15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保证建筑施工安全,提高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工作效率和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现将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组织专家对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建筑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和有专家亲笔签名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从2008年4月1日起,施工单位在自行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时,论证审查专家必须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第一批名单见附件)中抽取,参与论证审查的专家不得与被审查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每个项目论证审查专家不得少于5人,且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多于2人。

  四、论证审查完毕后,论证审查专家组应出具论证审查意见书,审查结论必须明确、清楚。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按专家意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交原专家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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