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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
(川人发〔2008〕21号)


各市(州)人事局、科学技术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的退休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分别按以下标准提高退休费比例。特等、一等奖获得者提高10%,二等、三等奖获得者提高5%。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最多不得超过100%。

  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科学技术奖的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三、鉴于《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国务院所属部分部门和部分省已进行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点工作,因此《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也可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四、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从退休次月起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五、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指退休时在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六、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获奖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审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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