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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监〔2009〕9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中共中央纪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小金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我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资产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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