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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调整和明确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职位管理关系的通知
(云国资党企管〔2009〕36号)


各省属企业党委:
  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职位的管理权限,在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所调整,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省属企业逐步推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班子队伍建设,明确和理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管理关系,经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一并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省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人选。
  二、省属企业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职位的设置,本着区别企业情况,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
  其中,已设置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按《云南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范围,享受经营班子副职待遇。
  三、对省属企业原聘任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由省国资委征求企业意见后,审核其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为称职的,列入省国资委管理范围。考核为不称职的,由企业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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