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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2009〕9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实施是公共机构依法节能的重要标志,对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对全社会节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的实施,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把《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公共机构特别是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的通知》(国管办发〔2009〕16号)精神,我省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挂省政府办公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的牌子)负责此项工作(具体负责人:张银廷,省政府办公厅工业流通处副处长,联系电话:0971-8252215,传真电话:0971-8252122)。各地区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2009年6月底前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机构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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