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

  十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不含10千伏)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示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预制盖板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除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除责令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依时限清理现场的,每天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多不得超过20000元。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面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除责令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外,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外,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