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及其设施设置商亭、邮政亭、电话亭、停车场、洗车场、广告标杆、建筑围墙、堆物作业等,应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县、区城市道路临时作集贸市场的,由开办单位先向所在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理由,拟设位置及范围、经营种类及时间、管理机构及管理措施,再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确需占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临时作集贸市场的,由开办单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理由,拟设位置及范围,经营种类及时间,管理机构及管理措施,再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提交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集贸市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临时作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划线定位,按批准的项目经营,归行就市,使用期间,该路段的道路、排水等设施由开办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敷设管线、架设杆线等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先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审批同意后,持市临时建设联审小组批复件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设计图纸文件及挖掘道路申请,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破路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接到破路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