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公安、交通、规划、城管、工商、环保、园林、邮电、供电、管道燃气、公路、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本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本级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除由本级政府投资外,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有各种管线影响城市道路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迁移,管线权属单位应服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需要自行迁移。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管线的迁移及补偿工作。对已按规划程序办理了报建手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未按规划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或经批准临时占用埋设管线的项目,一律由管线建设单位无偿自行迁移。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及工程设计图纸,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建设。
  单位或其它形式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经规划部门定点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区改造、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规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需横过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实施建设,或做好横穿道路的管沟预埋,避免道路建成后对道路的开挖破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