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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2009修改)

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惠府[1997]31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4日惠府[2009]2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边坡、交通广场、路灯照明设施等。
  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桥、隧道、涵洞、过街人行天桥、护栏、桥柱、路灯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惠州市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与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局和各县、区公用事业局为本级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惠州市区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实行分级管理,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内街小巷的日常养护、维修、管理工作,接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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