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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9修改)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要求送审单位补交材料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分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没有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重大、复杂问题和专业性特强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须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咨询论证专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市政府的名义从行政、经贸、金融、城建、环保、科技、文化、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受聘人员统一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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