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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9修改)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简要过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协调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汇总的有关单位意见、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和时限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镇(乡)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镇(乡)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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