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对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的教师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退[1992]13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起,对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后给予奖励,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的教师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方案》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对长期从事普教工作的教师
退休后给予奖励的实施方案
一、奖励范围
市、区、县普教系统所属各类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机构中的教研员。
二、奖励条件
凡退休时在以上单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1、在以上单位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2、在以上单位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在教师岗位任教15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做校内其他工作的教师,在上述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30年。
3、在以上单位教师岗位任教时间符合第二条规定并在上述单位工作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获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以上机关授予的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不含单项)的教师。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月发给奖励金。奖励金与退休费(含退休费补助)之和为退休前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之和,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为本人的原标准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
四、审批办法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退休时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审批,区县属学校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奖励金随同退休费一并发放。
本方案实行前已退休的教师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有关问题
1、因犯错误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不宜担任教师工作调做校内其他工作的,不享受退休后的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