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所聘用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专职人员,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
第七章 财务管理、收入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所由全体合伙人筹资 万元作为开办资金。由合伙人×××、×××、×××……按 比例出资,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用支出按照公平、合理、效益的原则由合伙人均等摊销(或按 比例摊销)。
第三十条 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固定工资制),具体提成比例(工资金额是): 。所内执业人员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创收人员对其积累的财产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所为专职人员办理养老、人身、医疗保险。
第八章 停办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停办或解散:
1.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解散的;
2.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能开业或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
3.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六个月内未能补齐;
4.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