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所名称:
执业地址:
第三条 本所是经 市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
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4.编制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5.决定变更合伙人;
6.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7.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8.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9.决定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