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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第二条 本所名称:

  执业地址:

  第三条 本所是经  市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为: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

  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4.编制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5.决定变更合伙人;

  6.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7.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8.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9.决定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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