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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6.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依据本所章程担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6.依照合伙协议对法律服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六、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

  3.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

  4.不得擅自以法律服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不得以自己在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5. 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

  7,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伙人财产

  十七、每个合伙人对其业务创收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扣除各项税(规)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法律服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法律服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十八、每个合伙人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十九、专、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二十、法律服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等摊销(或按比例摊销)。

  二十一、合伙人的业务收入不足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法律工作者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人员创收积累部分仍不足支付的,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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