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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金、私自分割法律服务所财产的;

  4.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九、合伙人退伙或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后清退。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机 构 设 置

  十、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十一、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

  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4.决定变更合伙人;

  5. 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7.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8.决定非合伙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

  9.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十二、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十三、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十四、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3.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4.聘任和解聘各业务部负责人;

  5.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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