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苏司通[2001]第21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印发你们,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合伙协议(参考样式)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参考样式)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合 伙 协 议
(参考样式)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民对法律的需求,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合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创办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订立合伙协议。
总则
一、法律服务所名称:
执业地址:
二、法律服务所的性质。
本所是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三、合伙人。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法律服务执业证号码。
四、出资数额与比例。
1.合伙人出资总额;
2.合伙人的出资比例;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体时间。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五、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
六、新合伙人须投放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出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产生效力。
八、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