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的通知
(苏司通[2001]第21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章程》参考样式印发你们,请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合伙协议(参考样式)

  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参考样式)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合 伙 协 议
(参考样式)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民对法律的需求,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合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创办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订立合伙协议。

总则

  一、法律服务所名称:

  执业地址:

  二、法律服务所的性质。

  本所是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三、合伙人。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法律服务执业证号码。

  四、出资数额与比例。

  1.合伙人出资总额;

  2.合伙人的出资比例;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具体时间。

  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五、本所吸收新合伙人,须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原登记机关。

  六、新合伙人须投放相应资金作为合伙份额,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退出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产生效力。

  八、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