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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部分经营性用地实行切块管理的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部分经营性用地实行切块管理的意见
(九府发〔2009〕5号)


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两区互动、强工兴城”发展战略,支持九江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按照“划定范围、充分授权、操作简便、融资到位”和有利于土地市场管理的原则,对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部分经营性土地实行切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西港区规划范围内,九江经济开发区起步区九龙街以西、南海路至环湖北大道以北、新开河以东、长江以南规划确定的经营性土地及该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企业退城进园调整变更的经营性土地实行切块管理(不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经收储的土地)。
  二、切块范围中的经营性用地由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出让、统一监管。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由九江经济开发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于上年年底前提出,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后,列入市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的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出让土地。
  四、切块范围内的宗地收储方案和出让方案,由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事后备案)。
  五、土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初审,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办理。
  六、凡切块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的有关规划报建由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在市规划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结,报市规划局备案。
  七、九江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好切块经营性用地,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营性用地的融资功能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争取更多的融资额度,以加快园区开发建设速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落户园区,两年内园区工业项目建设要大幅提升,实现开发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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