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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
  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样张见附件)。
  第五条 (现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
  1、商品房销售方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
  3、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勘测报告,其中商品住房项目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办理现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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