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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市〔2009〕213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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