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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嘎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嘎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3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市委二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人大二届二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律进农村、牧区”活动,推进全市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嘎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行政村(嘎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人大二届二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律进农村、牧区”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有力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构建和谐巴彦淖尔,现就在全市行政村(嘎查)建立农村、牧区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工作大局,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通过建立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制度,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发动、正确引导,在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市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网络,并全面铺开工作。经过一年的探索和努力,到2010年底,使我市行政村(嘎查)法律顾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促使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村干部依法管理农村牧区社会事务的水平得到提高,村民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意识普遍增强,涉法事务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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