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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了推动重点工作的开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若干市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即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对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同类工作发文成立若干个类似机构;二是某项阶段性工作发文成立多个机构;三是成立机构没有明确撤销时限;四是机构设置缺乏规范等。为了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并、更名、调整等有关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一)凡工作可由现有机构承担或协调解决的,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一般不单设临时性的办事机构。

  (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与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关联不大的部门原则上不列为成员单位。涉及机构撤并、调整的,合并、调整后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也不能超过10个。

  (三)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含主任、总指挥、指挥、主任委员等,下同)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任非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无需申请人员编制、且工作周期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议事协调机构,应由承担该机构工作任务的市主要部门在书面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设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该机构行文通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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