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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三、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的责任。各团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派出单位在团组出发前要进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指定党性强、素质高的同志担任团长,并切实负起责任。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境外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到国家禁止涉足的娱乐场所参观;公务活动时间要确保占境外停留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回国后要及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生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审核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审核审批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执行计划、量化管理规定的情况要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一般性团组的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要对出访团组执行批准日程、完成任务、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出访报告进行认真评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单位选择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获准从事相关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机构章程;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资金保障;熟悉我国和出访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具有境外接待出国(境)团组的能力;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严禁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制作假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旅游、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工作。各级外事管理部门要强化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省内有一定外事审批权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授予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作为全省外事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审批权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细化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权限,提高审批质量,杜绝违规和越权审批,完善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检查机制,并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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