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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15日 鄂发〔2009〕10号)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结合湖北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我省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和谐湖北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省有380万残疾人,涉及120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基础不断加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但是,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残疾人家庭的收入只有社会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还有一部分残疾儿童不能接受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就业率还不高,农村少数残疾人家庭还居住危房或无房,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还很薄弱,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把促进残疾人发展,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湖北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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