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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  2009年6月5日)

  为加强对创业者的资金扶持,推动全民创业活动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扶持范围,简化申办程序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新登记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包括技工学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一年以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只要在劳动年龄内持有关证件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另外,对集中安置以上各类人员或残疾人达到员工总数的30%(100人以上的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以及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各类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人员和企业、经济实体的申报资格,由贷款人、企业实体所在地或经营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担保机构审核认定。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须提交申请书、贷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有特殊情况的可缓交或免交营业执照)。回乡农民工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在外务工一年以上或已创业的证明及无不良记录证明;大中专毕业生出具毕业两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及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资料,即可申报小额担保贷款。

  基层乡镇(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条件、诚信和违法现象、经营场所、创业能力等重点情况进行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意见,上报县级以上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最终审批。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申请贷款,由其主要负责人按以上程序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并会同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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