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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1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按1.99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不含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1层-3层为基准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增减5%。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即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户。

  1、楼层差价

  1-3层为一个价,4层以上递减5%,顶层再增减5%。

  2、房款计算

  总房款=住房标准以内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住房标准以外面积×成本价

  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

  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销售程序

  住房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收取的售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余款必须全部存入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九、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小区内的卫生清洁、清运和门卫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售房款总额2%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统一由房地产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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