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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63号 2009年6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是指:以省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江西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组成,负责本省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享受待遇等设定是否规范和大体平衡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行政奖励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其主办单位,原则上是省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项目

  第五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要求,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三)与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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