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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周口市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积极努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农村环境形势仍然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农村环境现状与改善农民健康状况、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要求不相适应;与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与激发农村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设农村新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制约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项目,轻环保的现象。二是农村环保制度不完善。三是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四是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五是农村环保监管能力薄弱。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各县(市、区)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下大气力,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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