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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十五日

  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全市参与沿海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北部沿海开发和滨海新城建设座谈会精神,从2009年起评选“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纳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

  一、评选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二、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评选范围:

  1.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沿海地区,且招商引资总额和人均额均在市直部门平均值以上的。引荐大项目、外资项目,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北部沿海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北部沿海地区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可直接确定为潍坊市支持沿海经济开发先进单位。

  2.在项目审批等方面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沿海地区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成绩优异,得到企业一致好评的。

  3.积极为沿海地区融资和争取上级扶持政策、项目、资金及其他方面资源,支持服务沿海地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沿海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三、评选组织

  评选工作由市沿海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滨海分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组成支持沿海经济开发评选考核小组,提出考评意见,经市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评选程序

  各部门、单位每年11月底前提报参评事项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引进招商项目和上级配套资金的,需提供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部门出具的引资额认定证明;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提供上级相关正式文件;提供优质服务和帮扶措施的,应提供被服务或帮扶方出具的服务效果、效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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