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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赣司基字[2009]1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原定4月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因筹备成立全省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顺延至今,为不影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现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2009年度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注册范围

  凡在我省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进行本年度的检查和执业注册。不接受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

  二、审批程序

  1、设区市司法局负责对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材料的审核,对认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并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审核后,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并报省厅备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执业注册由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上报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审查,由县级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由设区市司法局统一上报省厅复核注册。

  三、年检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向所在地设区市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二份);

  2、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份);

  3、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二份);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5、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年度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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