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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面增加面层集料水洗工艺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面增加面层集料水洗工艺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09〕38号)


省公路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各在建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办:
  路面面层集料具有良好的洁净度和表面粘附性,是保证路面沥青混凝土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经过在彭泽至湖口高速公路的试验,省厅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统一推行面层集料水洗工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建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路面面层粗集料( ≥4.75mm )生产加工环节需增加水洗(采用石灰水)工艺。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对路面面层粗集料提出水洗的工艺要求,并对水洗标准做出一般规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在编制项目路面施工招标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时,应对路面面层粗集料生产加工环节提出必须水洗的明确规定和工艺要求,将水洗设备、水洗标准在评审(标)标准中作为强制性条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增加水洗工艺作为对路面承包单位履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路面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项目特点、路面材料加工生产数量、路面材料加工生产现场条件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之日后2个月内完成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项目业主审批。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必须编制满足本合同要求及条件的水洗工艺内容。
  五、监理工程师应熟悉项目招标文件中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及标准,在路面承包人编制文件过程中给予指导或提供服务,对承包人申报的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批复,将此批复及承包人的申报文件一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六、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复后一小月内完成路面面层粗集料加工生产(含水洗工艺)的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承包人场地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应对设备进行试生产,试生产达到水洗各项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试生产全过程,并对是否可以正式生产签署意见。
  七、承包人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每日至少一次)对路面面层粗集料生产加工及水洗质量进行了抽检。达不到标准的应停止生产,直至检查达到标准后才能恢复生产。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检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单独检查。只有得到监理工程师、项目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包人才可以正式生产路面面层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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