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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基〔2009〕18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
  依据市政府最新颁布的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结合当前本市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基本状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的规定,巩固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支持、鼓励家庭贫困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成为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特设立“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子女等(不含在宏志中学及宏志班就读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获得奖励的学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业成绩优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
  (一)获得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的学生,每生每年奖励800元;
  (二)奖励名额依据在校学生总量,每年奖励约1.5%。每学年奖励普通高中在校生3500名。
  三、评奖办法及程序
  (一)市教委结合各学校在校学生状况将奖励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区县。
  (二)各区县教委负责组织学校经报名推荐、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及公示等程序,确定获奖名单,报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管理办公室。
  (三)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管理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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