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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北京市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建设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建设依托单位要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创新团队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各岗位人员业绩、工作等综合考核,绩效评估。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创新团队和监督评估小组的绩效考评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依托单位或体系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账目及资产的情况,建设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区县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农业局对技术研发中心首席专家、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依托单位负责人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十九条 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其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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