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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基本研发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建设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 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确定基本研发费的定额标准,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各创新团队中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及其人员岗位的数量。
  第六条 首席专家根据定额标准和相关岗位数量进行测算的预算总规模,向市农业局提出创新团队中各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下一年度基本研发费的详细预算,市农业局进行初步审核并于每年9月份前将专项资金预算上报市财政局,经市人代会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批复下达市农业局、市级预算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七条 创新团队内各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八条 创新团队内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九条 各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协助首席专家按要求汇总分析产业技术体系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内各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和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要按照原申请程序上报市财政局核批。
  第十二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要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首席专家要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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