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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9〕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8〕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管理有序的原则,精心策划、科学安排,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
  二、主要方式
  在符合灾后重建和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过渡板房的回收利用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和途径,综合利用,合理处置,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价值。
  (一)用于产业发展。可改造为灾后工业、商业、旅游业、种养殖业等产业重建的生产、服务性设施。
  (二)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可用于城乡社区活动场所、公共服务管理场所建设。
  (三)用于周转用房及工程施工临时住房。可用于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城乡建设拆迁安置等周转用房和工程施工临时住房。
  (四)作为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对拆除后的过渡板房,在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
  (五)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求保留部分,经改造后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
  (六)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对拆除后的完好成套板房,移交民政部门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七)用于异地调剂。对本地区综合利用和储备后剩余的过渡板房,可异地调剂使用、储备。
  (八)组织变卖。对过剩的过渡板房,可组织公开变卖。
  三、处置程序
  (一)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由使用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统筹安排;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周转用房建设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墙体材料的要做到机会平等,手续完善,避免不安定因素。使用过渡板房的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协议。
  (二)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参照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制定乡镇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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