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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平政办〔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业: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豫政〔2009〕27号)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各县(市)区、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工作,在综合考虑200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完成情况、2009年重点减排措施安排计划以及主要经济运行指标预测情况的基础上,将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情况,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三、加强对总量控制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辖区内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确保已建减排工程发挥减排作用,努力完成减排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分别于2009年6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2009年上半年、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附件:1.2009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2009年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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